论交通事故索赔理清赔偿主体的重要性
【案件简介】
2014年9月8日,被告三伍某驾驶赣C XXXXX号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从惠州市区沿惠州大道往小金口方向行驶,行驶至小金口三角滩灯控路口正常通过时,受一辆在路口逆向往市区方向行驶由被告一郑某家属的粤L XXXXX号小型轿车影响,操作不当,导致二轮摩托车倒地,造成被告三、原告受伤,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惠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江北大队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郑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三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夏某被送往惠州市第一医院住院治疗,共住院20天。出院医嘱写明:住院期间陪护1人,加强营养。2015年3月4日,广东西湖司法鉴定所对原告进行了鉴定,鉴定原告夏某的伤残等级为10级。
原告因该交通事故产生了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原告与上述被告多次协商未果,后在国晖律师的协助下,原告夏某将上述被告诉至惠城区人民法院,要求上述被告赔偿事故损失共计人民币111088.08元。
【案件结果】
2016年6月7日,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惠城法小民初字第285号判决:
1.第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粤L XXXXX号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赔偿限额内向原告夏某支付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费用合计人民币83161元;
2.第四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在粤L XXXXX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范围内向原告夏某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民币4473.9元;
3.第三被告伍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夏某支付医疗费、后续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民币6326.1元;
4.驳回原告夏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国晖点评】
实践中,大多数受害人不清楚应该找哪些人赔偿,往往起诉时“漏告”赔偿义务人,如此一来,将会降低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能力,极可能导致最后赢了官司也无法拿到赔偿款。
本案中,受害人夏某在搭乘被告伍某摩托车过程中发生车祸事故,构成10级伤残,在国晖律师协助下,理清事故赔偿责任的主体,把伍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大大增加了赔偿义务人的义务能力,最后通过诉讼获赔了93961元赔偿款。与其主张赔偿损失的金额相比,受害人夏某的索赔是成功的。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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